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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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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31
三十一、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如係使用槍械, 並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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