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各檢察機關應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妨害選舉之意旨 。凡檢舉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法院判決有罪,或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者,受理檢舉機關應 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有關規定,檢具 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報請核發檢 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