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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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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應確實依「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
        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