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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1
三十一、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應確實依「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
        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31
三十一、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應確實依「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
        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1
三十一  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應確實依「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
        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