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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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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31 條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七日內終結,其須經訊問或調查 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五日內終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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