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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1 條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七日內終結,其須經訊問或調查
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五日內終
結。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1 條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七日內終結,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
  三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五日內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