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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