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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0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
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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