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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0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
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0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所務委員
  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