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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30 條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
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