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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0 條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
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
人。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30 條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
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