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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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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本條例修正施行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
      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於偵查中未送
      觀察、勒戒之案件,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並依其觀
      察、勒戒處分執行之結果分別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理之;已送觀察、
      勒戒之案件,受勒戒人仍於原指定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處所並
      應就觀察、勒戒之情形,填具有無法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由
      檢察官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