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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