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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0 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
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
各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