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檢察官助理應具大學畢業學歷資格,對其招考或遴選宜兼顧法律外專業人 才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