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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檢察業務多樣、案件類型不一,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辦理文書性、內部性作業,除 應考量偵辦案件所需之法學素養外,其招考或遴選亦應兼顧各領域之專業知能,以協 助檢察官偵辦各類案件,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