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期測驗:
(一)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測驗日期接受
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認可者,提出改期測驗之申請,以一次為
限。
(二)改期測驗應於訓期屆滿日兩週前完成,考試科目為原測驗科目,並
得重新命題。
(三)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
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2.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致其罹法定傳染病或流行
性疾病應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
所得分數計算。
3.改期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及格
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一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
試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