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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3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一、第三點說明改期測驗之條件及成績計算。
二、第三點第一款說明受訓人員得申請改期測驗之條件,並以一次為限。
三、第三點第二款說明改期測驗成績計算方式、改期測驗人員成績不及格補考規定及
    成績採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