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 )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 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