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 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 受託義務之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