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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3
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
    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
    受託義務之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3
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
    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
    受託義務之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