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學院置兼任研究員若干名,除接受自行申請外,亦得由下列機關( 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 (三)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及兼任研究委員。 (四)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