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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 3
三、本學院置兼任研究員若干名,除接受自行申請外,亦得由下列機關(
    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
(三)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及兼任研究委員。
(四)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