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期六個月以上,適於累進處遇受刑人,依其刑期類別,第一類於入 監當月報編,次月編級評分;第二類至第十六類,於入監次月報編, 報編次月編級核分;撤銷假釋殘刑執畢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變更處遇 接續執行本刑者,於當月報請編級,次月編級評分;原不適用累進處 遇,於刑期變更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於總務科名籍股更刑當月報編 ,次月編級核分。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裁定免除執行至變更受刑人處遇期間之累進處遇成 績,自起分月始推算,於變更處遇評分當月補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