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得成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依個案情形邀集相關檢察署檢察長或其指 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 休司法官代表若干人組成。 前項不具檢察官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