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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本點「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現行有罪確定案件之救濟程序包含再審及非常上訴,考量實務運作需求,爰於第
    一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成立審查會及其成員。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審查會中不具檢察官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