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更保講堂、中庭、戒護區工場、操場及其他經本監 同意之附屬設施(含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周一及國 定假日休館)。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館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本監認為不宜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