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為督導相關機關偵辦前點所列犯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本署檢 察長擔任召集人,除檢察機關由檢察長出席外,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 指派副首長擔任。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內政部移民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本署指定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前項機關之報告及指示辦理事項。 (二)協調及分工。 (三)規劃、檢討及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