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3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一、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因機關改制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爰配合修正該署之名稱。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為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犯罪,本署成立督導小組及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