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緩處遇經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態,經管教小組或醫師或衛生科證明可 參加輕便作業者,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回復作業;不堪作業者,經衛 生科證明停止其作業,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