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分署接獲前條之申請時,由秘書室彙整,每年一次提請鑑定人評選
小組(下稱評選小組)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評選次年度之鑑定人及
有關鑑定輪次之相關事宜。評選小組之組成由分署長指定,其人數為
五至七人。
經評選小組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者,應由秘書室造冊,由評選小組決
定選任之方式,其方式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已列為得選任之鑑定
人,經評選小組議決不適任者,不得列入得選任為鑑定人之名單。已
選任之鑑定人,分署得撤換或變更之。
向本分署申請列為鑑定人而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者,本分署無須通
知其補正,得不列入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