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二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四條訂定。 二、明定鑑定人評選小組的組成方式、人數,以及不適任之鑑定人得議決不列入名單 。 三、明定向本分署申請為鑑定人者,未備齊相關文件者,無須通知其補正,得不列入 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