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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3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二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四條訂定。
二、明定鑑定人評選小組的組成方式、人數,以及不適任之鑑定人得議決不列入名單
    。
三、明定向本分署申請為鑑定人者,未備齊相關文件者,無須通知其補正,得不列入
    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