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
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少年收容期間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
所配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備考
」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備考
」欄註明其原因。
1.收容少年新收入所,應秉持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成績考
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五)收容少年於收容期間如有違規行為,應將獎懲報告表,黏附於成績
考核表之後,執行時一併移送,以為管教、編級與編等之參考。
(六)收容少年經相連三個月考列為「甲等」者,得適用少年觀護所設置
及實施通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前項獎
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
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