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舊監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含舊看守所工場)、舍房及其他經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含 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舊監園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機關認為不宜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