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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3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舊監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含舊看守所工場)、舍房及其他經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含
      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舊監園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機關認為不宜之活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