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二)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三)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