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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本要點第 4  點修正為第 3  點,其第 1  款刪除。
理由:查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始得施以懲罰,是以上開情形
如屬違背紀律,自得予以懲罰,另上開情形如符合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本得移送法
辦,無庸於本要點特別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其他補充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