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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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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本人汽車行照(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限
    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駕照向總務處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