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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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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聘之教誨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品行端正。
(二)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至少七小時,由本所依收容人特性及教化工作實際
    需要訂定,得包含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諮商輔導、精神醫學及
    監獄學等領域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