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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3
三、延聘之教誨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品行端正。
(二)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至少七小時,由本所依收容人特性及教化工作實際
    需要訂定,得包含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諮商輔導、精神醫學及
    監獄學等領域相關課程。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