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聘之教誨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品行端正。 (二)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至少七小時,由本所依收容人特性及教化工作實際 需要訂定,得包含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諮商輔導、精神醫學及 監獄學等領域相關課程。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