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本館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舍房及其他設施。 (二)場地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本館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館提供使用之場地不得辦理婚喪喜慶、政治或宗教活動,且不得 有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或有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