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第 3 條
檢察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
緩起訴處分者,應於處分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處分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
,並告知處分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