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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 3 條
檢察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
緩起訴處分者,應於處分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處分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
,並告知處分確定日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