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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3 條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