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檢察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增設代理人制度,爰 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避免不適任之代理人阻礙評鑑程序之進行,本會自得撤銷其許可,爰為第二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