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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檢察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增設代理人制度,爰
    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避免不適任之代理人阻礙評鑑程序之進行,本會自得撤銷其許可,爰為第二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