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訴要件
(一)收容人不服本監之處分,得向本監提起申訴;收容人提起申訴者,
應於處分核定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1.申訴人之姓名。
2.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3.申訴理由。
4.具體請求事項。
5.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本監管教人員或由管教人員指定之收
容人代為填寫申訴書,經向其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
交其簽名或捺印;申訴書非本人填寫者應註記其事由,並由代筆人
簽名及捺印。
(三)本會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
不符,而其情形可補正時,應即通知申訴人於三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本會得逕為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