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收住院舍、病室或病房之程序如下 : (一)衛生行政或醫事人員應檢具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後,始得進住病舍、病室至病房,並設簿登記,以備視察人員查考 。如遇有病情急需,得先以口頭報告,進住上開地點後,再行以書 面簽報備查。 (二)病癒或病情減輕無留住病舍、病室或病房之必要者,得即令其返回 原住舍房,並每半年列冊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