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3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