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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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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3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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