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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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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