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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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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3
三、須符合辦理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但持有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 ,經核後之必需物品核可單者,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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